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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文提供的是摘要資訊,而非第 1557 條的任何獨立解釋;讀者可直接參與最終規則,以獲得完整且完善的內容書面陳述
美國衛生與公眾服務部(HHS)已頒佈最終規則,以促進健康公平並減少醫療保健的差距。平價醫療法案(Affordable Care Act,ACA)第 1557 條禁止因種族、膚色、原國籍、性別、年齡或殘疾在接受任何聯邦財政援助、州健康保險交易所和 HHS 健康計畫和活動方面受到歧視,並且是政府確保獲得非歧視性健康照護的最強大工具之一。此規則闡明第 1557 條,並將有助於確保所有人,包括女性、殘疾人士、LGBTQI+ 人士、英語能力有限(LEP)人士、有色人種及無論年齡的人士獲得非歧視性的照護。如果您認為您或另一方因種族、膚色、原國籍、性別、年齡或殘疾而受到歧視,請造訪民權辦公室(Office for Civil Rights,OCR)投訴入口網站在線上提出投訴
最終規則摘要
讓健康保險發行公司回歸第 1557 條(45 CFR 92.2、92.4 和 92.207)的承保範圍
最終規則恢復並加強接受聯邦財政援助之健康保險發行公司的第 1557 條申請。此規則認可健康保險在提供醫療保健方面發揮重要作用,為該產業提供明確的反歧視標準
恢復所有 HHS 管理之健康計畫和活動的第 1557 條申請(45 CFR 92.2(a)(2)
本規則適用於所有 HHS 健康計畫和活動的反歧視標準。2020 年規則(《聯邦公報》第 85 章第 37160 條(2020 年 6 月 19 日))限制第 1557 條反歧視要求的範圍。司法部認為,解釋第 1557 條以涵蓋 HHS 管理的所有健康計畫和活動是該法規的最佳詮釋,該法規保護更多民眾在本司法部範圍的廣泛健康計畫和活動(包括但不限於由印第安人健康服務中心(Indian Health Service)、聯邦醫療保險和醫療補助服務中心(Centers for Medicare & Medicaid Services)以及國家衛生研究院(National Institutes of Health))中免受歧視
保護 LGBTQI+ 患者免受歧視,並闡明第 1557 條禁止性別歧視的內容(45 CFR 92.101,92.206)
與美國最高法院對波斯托克控告克萊頓縣 一案的裁決一致,最終規則確認防止性別歧視,包括防止基於性取向和性別認同的歧視
最終規則也闡明性別歧視包括基於性別刻板印象、性別特徵,包括雙性人特徵;以及懷孕或相關條件的歧視
要求規則所涵蓋的人士,包括提供者、保險發行者和 HHS 管理的計畫,讓民眾知悉可獲得語言協助和服務(45 CFR 92.11)
最終規則要求聯邦財政援助、HHS 管理的健康計畫和活動,以及州和聯邦促進交易所的接受者,讓人們知道在需要時可獲得語言援助服務和輔助。該通知必須以英語提供,且至少以服務所在州英語能力有限(LEP)人士最常使用的 15 種語言提供。為確保有效溝通,必須如同向非殘疾人般有效傳達這些通知給殘疾人士。涵蓋實體必須在實體和網站的顯著位置提供這些通知,並根據要求提供這些通知,並將其納入特定的通訊清單
要求該規則所涵蓋的人員採取措施,在使用患者照護決策支援工具(45 CFR 92.210)時識別和減輕歧視
最終規則規定,聯邦財政援助、HHS 管理的健康計畫和活動,以及州和聯邦促進交易所的接受者不得透過使用患者照護決策支援工具(包括提供患者照護的自動化和非自動化工具、機制、方法和技術)基於種族、膚色、原國籍、性別、年齡或殘疾歧視任何人。本條文無意妨礙以下工具的使用:其平衡技術在減少健康差距和增加獲得照護的機會上所扮演的角色,以及負責任地使用這些工具,以滿足在患者護理中不會導致歧視的需要。最終規則要求所涵蓋人員做出合理的努力來識別使用輸入變數或因子來衡量測量種族、膚色、原國籍、性別、年齡或殘疾的患者照護決策支援工具,並盡合理努力降低因使用此類工具而產生的歧視風險
要求規則所涵蓋人員實施第 1557 條政策和員工訓練(45 CFR 92.8-92.9
最終規則要求聯邦財政援助、HHS 管理的健康計畫和活動,以及州和聯邦促進交易所的接受者實施政策和程序,以確保遵守規則。特別是,所涵蓋實體必須制定政策,為 LEP 人士提供語言協助服務,並確保為殘障人士進行有效溝通和合理修改。所涵蓋實體也必須訓練其員工實施這些政策和程序。這些要求將有助於提高合規性
闡明反歧視要求適用於透過遠距醫療服務(45 CFR 92.211)提供的健康計畫和活動
最終規則特別規範遠距醫療服務的反歧視。本條文闡明聯邦財政援助、HHS 管理的健康計畫和活動,以及州和聯邦促進市場在透過遠距醫療服務提供健康計畫和活動時不得歧視他人。這代表確保殘障人士能夠獲得此類服務,並為 LEP 人士提供有意義的計畫
尊重聯邦對宗教自由和良知的保證(45 CFR 92.3 和 92.302
最終規則規定,如果違反聯邦保障的宗教自由和良知,則不適用該規則。根據此規則,聯邦財務援助的接受者可以僅依靠這些保障或向 HHS OCR 尋求保證
關於聯邦醫療保險 B 部分作為聯邦財務援助的聲明
本規則提供司法部詮釋聯邦醫療保險 B 部分付款構成聯邦財政援助的聲明,旨在根據司法部執行的聯邦民權法規進行承保。其中包括 1964 年民權法案第六編(Title VI of the Civil Rights Act of 1964)、1973 年康復法案第 504 條(Section 504 of the Rehabilitation Act of 1973)、1972 年教育修正案第九編(Title IX of the Education Amendments of 1972)、1975 年年齡歧視法案(Age Discrimination Act of 1975),以及 ACA 第 1557 條(Section 1557 of the ACA)。聯邦醫療保險 B 部分基金符合法律規定之聯邦財政援助的定義,如上述法規的規定中所定義者。司法部認為,鑒於法律和聯邦醫療保險計畫的變更,先前為聯邦醫療保險 B 部分除外條款提供的理由已過時,且鑒於聯邦醫療保險 B 部分計畫的目的和運作,政策變更是對民權的最佳詮釋
最終規則可在下方網址進行查看或下載:hhs.gov/1557